最高检:监督纠正违法执行 避免民企因不当信用惩戒陷入困境

2020-07-31 11:52:22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7月28日电(见习记者刘家墉)7月28日,最高检举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

正义网北京7月28日电(见习记者刘家墉)7月28日,最高检举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结合四起案例,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举措。

“依法抗诉,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冯小光介绍,在深圳某投资企业纠纷案中,浙江检察机关围绕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等开展调查核实,最终查明股东并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依法抗诉后再审予以改判,免除了股东可能承担的巨额财产责任,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积极履行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冯小光进一步解释道,在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某牧业公司案中,该牧业公司被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执行法院仍将该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对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了违法执行行为,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冯小光说。

“依法规范查封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冯小光指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与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当,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在湖北襄阳某房地产公司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查清某房地产公司被查封房产的价值明显超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遂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执行法院予以纠正,恢复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此外,检察机关还依法促成和解,优化营商环境。冯小光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在不需要或者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的前提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在福建某光电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软件园区企业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依法化解了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消除了民营企业的经营困扰。”冯小光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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