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部针对公职人员政务方面制定的制度化法律,对于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 通过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丽
□ 实习生 贾婕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和以往断崖式降级处分的中管干部不同的是,在他的处分通报中首次出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的说法。
也就是说,这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以来,首个公开通报适用该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助于公权力行使更加规范,也给权力监督带来便利。
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是一部针对公职人员政务方面制定的制度化法律,对于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中管干部违纪违法
退休多年难逃处分
公开履历显示,张和出生于1950年,河北省唐山市迁西人,今年已70岁。他曾在唐山市任职30多年。2005年3月,张和担任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2006年10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一个月后,张和不再担任省委常委,2011年1月卸任副省长一职。
此后,他又担任了省政府党组副书记、顾问、特邀咨询等职。2014年7月,河北省政府官方网站“政府领导”栏目信息显示,张和不再担任党组副书记、特邀咨询。
今年4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张和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个月之后,审查调查认定,张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刊文称,这再次印证违纪违法行为无论过去多久,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根据中央纪委的相关通报,对张和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
作为河北省委原常委,张和是一名党员,给予他开除党籍处分,依据的是纪律处分条例这一党内法规;作为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长,张和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将他的退休待遇从副省级降为四级调研员,依据的正是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也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7月1日施行之后,首次作为处分依据出现在中管干部的通报中。
此次通报披露,张和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贪钱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家教不严,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此次调查结果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成为处分的主要依据。”宋伟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标志着政务处分已经正式运用到了案件查处中,“取代了原来的政纪处分,使得政务处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张和案件的公开报道可以看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7月1日施行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助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次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中管干部的案例也体现了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精神。”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公职人员范围明确
政务处分有法可依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具有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据媒体此前报道,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范了政务处分工作。但由于该暂行规定未对“公职人员”范围予以明确,实践中往往标准不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解决了一些原来灰色地带的问题,比如一些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不接受党内处罚。原来的政纪处分也缺乏对任职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制度。在没有制度可依的情况下,使得一些违法违纪人员得不到有效惩处。”宋伟分析说,在相关的职级处分和细节的处理方面,“就会产生空白,所以也使得监察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面临很多的困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后,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据庄德水介绍:“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让政务处分跟党纪处分相互衔接,从而扩大了政务处分适用的人群和范围。在以前,有一些公职人员是难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特别是基层一些搞微腐败的基层干部,难以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明确公职人员是指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整治与教育相结合
依法推进反腐工作
从中纪委的通报中可以看到,张和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涉及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贪钱敛财等,这些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需要受到处分的行为。此外,还有哪些违法行为也会受到处分?
据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同时还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到了适用的范围,可以确保监察权力得到有效运行,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庄德水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在中纪委的通报中,张和因为“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受到“开除党籍,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的处分。“这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宋伟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宋伟看来,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等表述,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这是通过整治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进反腐工作。”庄德水说。
“其他的公职人员相关规定,更多的是正面引导作用,内容主要为行为规范的说明与指引,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主要针对负面违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后处分的一个指南。”宋伟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意味着公职人员相关法律的进步与健全,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加强监察队伍建设
正确行使监察权力
《法治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时注意到,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样对公职人员来说就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沿用处分的称谓。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这涉及处分对象的管理权限和处置权,“有的违法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处置,有的可能监察机关没有办法直接进行处置,需要给任免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单位进行处置。有一些是由人大进行任免的;有一些可能是选举产生的,比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一些企业的人员可能是董事会任命的;还有一些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单位,比如伪造大学学历、入学时有造假,这就需要其原来所在的学校进行必要的处置”。
据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并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更注重制裁公职人员的一些职位职务薪酬待遇等级等方面的利益。一方面从法律衔接的角度,因为政务处分法相当于衔接相关的刑事处罚,使惩戒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和健全,这是从统一性的角度去理解。”庄德水分析说,另一方面,要理解刑事处罚与政务处分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惩戒。
庄德水说,政务处分的类型跟刑事处罚的类型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约束和惩戒力也是不一样的。但同时,它们又是相互衔接和对等的。政务处分的一些种类或者是一些政务处分的方式是刑事处罚所不能替代的。刑事处罚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四种形态’中的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而有些时候,公职人员所犯的一些违规违纪或者违法的行为是处在前三种形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运用警告或记大过的方式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惩戒”。
同时,为了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对于如何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政务处分法中也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程序。
对此,庄德水认为,每部法律运用不当都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更会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所以作出政务处分,包括有关部门的调查过程都必须依法,避免人为对法律行使的干涉和限制,也就是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
在庄德水看来,未来更重要的是落实执行。“具体来说,第一就是要严格按照程序调查收集违纪违法方面的证据;第二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做好复审复核的工作;第三就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严格执行法律责任,对不适当作出处分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应当遵守政务处分法最基本的要求和原则。”
对于如何正确的行使监察权力,宋伟建议相关权力要得到刚性运行,即在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要得到监督,“同时要加强我们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