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学生欺凌事件 建议将学生欺凌明确纳入不良行为

2020-08-14 09:23:19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法治中国建设、事关社会高效治理、事关亿万家庭幸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法治中国建设、事关社会高效治理、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谐。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体现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要求和分类施策、注重实效的理念,制度设计系统全面。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多个修改意见。

建议将欺凌明确规定为不良行为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良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但是都没有涉及学生欺凌行为。鉴于学生欺凌事件频发的社会现实及其对在校学生身心健康、良好校园环境的严重负面影响,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将学生欺凌行为明确规定为不良行为并予以预防、干预和矫治。

“草案没有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含义给予明确界定,不利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刘修文委员建议将学生欺凌行为明确纳入不良行为范围,并对其含义、表现、严重程度等予以规定,为依法预防、干预和矫治学生欺凌行为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周敏委员建议对网络欺凌行为予以关注。“现在未成年人上网很普遍,上网时间也多,网络影响是非常大的。现实生活当中也发生过多起未成年人在网上受到羞辱得了抑郁症甚至自杀的情况,所以网上欺凌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她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七条严重不良行为中增加一项,将通过网络欺压严重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列为严重不良行为。

建议进一步完善欺凌防控制度

草案一审稿中对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进一步作了修改,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建议对学校欺凌防控制度继续进行完善。

“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韩梅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防控制度应当建立合理的预防措施,欺凌行为发生后的受理、调查、处置机制等相关的要求。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非常必要。”黄志贤委员建议修改为“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防控学生欺凌的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建议从重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该看到,现实中相当多的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是被人唆使。因此,严厉打击实施教唆行为的成年人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也是净化社会环境的有效举措。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应该从重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不良行为的成年人。

“从一些案例看,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有些恰恰是一些监护人和父母,本身就在纵容教唆、胁迫或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尤其是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包括非亲生关系以及有些家庭的父母和监护人自身就有一些犯罪劣迹,在这样的家庭里,有很多未成年人受到教唆、引诱和伤害。”陆东福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应该明确对纵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的家长和监护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吴恒委员认为“产生不良行为”的教唆犯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草案目前只针对“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教唆人,因此建议改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犯罪责任”。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这种行为人是更可恶的,是一种犯罪。”陈文华委员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二条加上一款内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吕薇委员看来,草案二审稿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仍相对比较轻,尤其是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打击不够。建议对这一类成年人给予加重处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该与本法相衔接,增加教唆未成年人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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