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徐伟伦
9月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自该院2018年建院以来,共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000余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000余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上述侵害肖像权案件中,从使用场景分析,约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从侵权行为方式分析,约50.8%的比例以软文广告形式出现。
据统计,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既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户晓的奥运冠军。在这些权利主体中,入选2020年度中国福布斯名人榜前20位的有9人。
在直接侵权主体方面,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从被告所属行业分析,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网络传播的特点也决定了侵权损害后果的不可控,例如“葛优躺”剧照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未经权利人许可被网络用户长期使用于各类场景,甚至出现丑化、污损肖像等行为,成为持续诱发此类侵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对于当前的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未经许可使用具有可识别性的肖像构成侵权、肖像权人知名度是酌定计算赔偿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造成虚假代言效果时须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依法合理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等裁判规则。
通过对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中常见问题的梳理和归纳,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肖像权人可以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检索自己肖像被使用的情况,对于符合侵权行为特征的,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一旦发生诉讼,权利人应当积极提交损失证明的证据,即使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损失的金额,也可以提交与侵权损害后果相关的证据,例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等,为法官酌情认定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
对于在各类网络店铺中频发的侵害肖像权案件,法院建议,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对于商品或服务中已经使用他人肖像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肖像载体,避免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