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生物安全法草案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19年10月、2020年4月对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作了多处修改,完善了维护生物安全原则和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夯实地方生物安全防控责任,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生物安全管理体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此外,还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草案三审稿明确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
此外,草案三审稿增加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民事责任。同时增加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