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为进一步探索、研究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问题,回应信息社会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需要,11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协办的“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副主任程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田宏杰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覃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白云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支队中队长崔衍亮,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刑事法务总监姜楠,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李华,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艾静、执行主任谭淼、副主任于靖民、崔欣等来自高校、实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5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陈卫东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借助互联网技术得以快速发展,但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互联网这把双刃剑使得知识产权变得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受侵害。他指出,此类犯罪呈现出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犯罪手段更新快等新特点,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时往往面临管辖不明、证据收集与证明困难、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偏低等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入罪门槛高、罪刑倒挂、定性不明等实体法上的困境。对此,他提出了在确定管辖权时,既要注重司法秩序,也应适当兼顾效率;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区分定性证明和定量证明,探索完善差异化的证明方式等建议。
李华向与会人员着重介绍了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理念,特别分享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建设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作的积极探索和丰硕成果。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理论前沿问题
该单元由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于靖民博士主持。田宏杰、张吉豫、喻海松作主题发言,程雷、白云山担任与谈人。
田宏杰从国际视野和刑事实体法角度出发,指出解决现在正在面对且未来必然会遇见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诸多问题,根本在于回归知识产权的本质,回归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规制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使命。她认为,知识产权进入了市场,在竞争中存在,在贸易中发展,是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的本质原因。她表示,只要抓住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只要能够坚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使命和立场,我们就能看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之真,就能够展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之善,也能够切切实实让全社会、尤其让国际社会看到数字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之美。
张吉豫从网络技术迭代发展的视角,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前沿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问题,分析了网络平台责任,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对象问题。她指出,在数字时代,网络平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平台注意义务的加强亦应成为一种趋势,同时,在功能主义视角下,不同部门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制应当保持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避免威慑不足或威慑过度。
喻海松简要梳理了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着重分析了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四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较之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为隐蔽。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实施的犯罪,无论是当事人维权还是司法机关收集、固定、使用证据,较之过去更为困难;第二个特点是跨地域犯罪更加普遍,管辖问题随之而来。互联网使全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更加跨地域化;第三个特点是犯罪的成本较低,收益较高;第四个特点是网络犯罪的集团化。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降低入罪门槛,适当下调起点数额;二是根据数字化时代的特点来调整对策,完善罪状的设置;三是对管辖等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四是加强对“制作外挂”“聚合链接”行为定性等司法实务前沿问题的研究。
程雷提出了在数字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应当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四个问题。一是互联网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通常存在一定困难,在数字时代,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可谓难上加难;二是证据的综合认定问题。涉互联网犯罪案件的证据通常都表现出海量性的特点,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几乎不可能按照传统方式逐一进行,实践中存在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与传统的证据法规定并不完全相符;三是管辖问题。相较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更值得关注;四是网络平台责任问题。网络平台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承担合规责任,另一方面也承担社会责任,如协助司法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取证、存证等等,但这些责任的承担应当是有限度的,网络平台责任的边界需要明确。
白云山通过对近五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96件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分析,概括出此类案件的四个特征:一是案件管辖呈现宽管辖的特点,很多版权案件不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二是此类犯罪呈现链条化、家族化特点;三是同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紧密相关;四是存储、传播手段形式多样,不断翻新。她认为,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上,不应过多考量被追诉人是否同意以及盈利的多少,只要能够证明确实以营利为目的即可;对“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上,要考虑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作品的本质;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应当结合作品的本身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也要结合国家版权局对于作品版号的认定。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实践前沿问题
该单元由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崔欣博士主持。万勇、刘卫东、崔衍亮作主题发言,覃波、姜楠、谭淼担任与谈人。
万勇指出,中国当前正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20年1月签订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会对我国的未来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有人基于非营利的目的上传了一个正在上映的热门电影,最后给版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按照传统观点,此类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18.77条对“商业规模”的解释则可能构成犯罪。又如,《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第1.7条规定要求中方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将商业秘密犯罪的要件,从之前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修改为更为宽泛的“情节严重”,并且将量刑幅度与情节严重相联系,而不再以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为条件。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既要立足国内,符合实际,也要放眼全球,回应国际社会压力。
刘卫东以“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为题谈到,一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包括:专业技术性高,涉及化工、电子、机械等多个领域;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对律师综合素质要求高。二是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角色。一方面,可以担任被追诉人、涉案单位的辩护律师;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为他们的诉讼提供决策支持。三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司法解释变化。入罪门槛降低,研发成本作为损害赔偿根据等内容标志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越来越大。四是抗辩方法和司法鉴定问题。五是通过自诉程序维权。
崔衍亮在分析一起向国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例时表示,在实际侦查工作中确定管辖权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在案件受理之后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研究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便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建议以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地和公司注册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权。在第三个案例中,B公司销售仿造的A公司专利产品,最终以查获B公司仿造产品的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在崔衍亮看来,这种认定方式对于打击犯罪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危害结果的计算方式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覃波表示,当前立法和司法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尚不到位。他认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突破传统的司法理念。入罪问题上,先考虑实质要件,后考虑形式要件;出罪问题上,先考虑形式要件,再考虑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罪过与犯罪后果,二者中应先考虑犯罪后果,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处罚。他强调,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在收集证据时要特别注意程序规范,此类案件多涉及电子证据,一旦在证据收集、提取、保存、固定等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案件最终无法定罪,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姜楠结合视频的直观展示,就网络盗版视频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她指出,3.0时代网络盗版视频犯罪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犯罪轻量化、低成本,犯罪分子抛弃了传统的架设服务器方法,采用盗链、网盘、移动端聚合App、OTT聚合等模式,手段迭代快,复合性强。这一特点导致对盗版视频的治理在溯源上存在身份锁定难、证据易灭失、犯罪黑数大的难题,在司法上面临程序启动难、证据门槛高、理念分歧大的困境,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关盗版短视频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而4.0时代短视频盗版相较于3.0时代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侵权手法主要为盗取和搬运,相应的侵权场景集中在自建App和平台间搬运,后者是当前主要的侵权模式。随之衍生出来的问题包括:搬运视频的隐蔽性增强、短视频是否可以成为作品而产生著作权等。她认为,有必要对短视频行业网络盗版现象进行研究、建立相应规则,激发创造活力,稳固经济增长点。
谭淼通过分析一起侵犯螺杆膨胀动力机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例提出一个观念,即随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入罪门槛也必将越来越低,刑辩律师应该更多地从发现事实角度出发,而知识产权领域的事实问题又必然会涉及法律之外的理工科专业知识,这就需要大家积极拓展思路,善于把法律问题变成事实问题讨论,将辩护重点从犯罪手段,转移到犯罪目的方面,从而实现有效辩护。形式逻辑的适应场景是证实,而刑辩律师尤需自觉加强证伪方面的思维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