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
● 在“清华学姐事件”中,如果说学姐发声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其他人的转评、传播、审判、“人肉”,则是这场“闹剧”的推手
● 网络曝光很可能因为片面性和随意性,造成被曝光人的人格权利受损,而曝光者也可能因此构成违法行为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 丽
□ 实习生 孙一菲
近日,“清华学姐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该事件缘起于一桩校园内的“咸猪手纠纷”,该学姐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该学姐发布朋友圈,曝光学弟个人信息,威胁要其“社会性死亡”。
当事情从个人的朋友圈被搬运到学校匿名的BBS上之后,该学弟的照片和个人信息被不断“人肉”出来。随着更多“好事之徒”把事件搬运到微博、各类论坛,再经过营销号的“推波助澜”,事情失控。
这一事件也让“社会性死亡”一词在网上蹿红。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分析称,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实际上,这些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人民网近日发表系列评论指出,网络围观没有问题,发表看法也无可厚非,拥有朴素的正义感更不该被苛责,但越过了道德和法律边界,利用舆论传播的便利在一旁添油加醋、煽风点火,则是极为不可取的。如若不加规制,危害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
利用网络传播机制
致使社会评价受损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社会性死亡”一词真正进入公众视野,其实是最近3个月的事,而这又是由于3起热点事件:8月29日“罗冠军事件”;10月13日“一份礼物事件”;11月17日“清华学姐事件”。
其中,“一份礼物事件”不过是恶搞带来的尴尬,另两起事件则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在“罗冠军事件”中,女方用微博ID“加油吧Vicky”发长文,讲述自己被男友罗冠军强奸,并公布了罗冠军的身份证照片、工作场所、籍贯、职业等信息。当事人罗冠军很快遭到各种骚扰,无法正常生活。但没过多久,事件出现反转,女方承认发出的内容都是假的。律师声明和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也很快被公布。随后,罗冠军表示与女方和解。“罗冠军事件”就此打住。
在“清华学姐事件”中,清华美院一名女生在微信朋友圈和群里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次日,从学校保卫处调监控后,她承认“只能看见一个黑色的东西擦过去,目前看来确实不是手”,对于自己未经查证就公布当事男生的个人信息并侵害其名誉公开解释道歉。
不难看出,这两起事件实际上都是以舆论曝光作为武器。
所谓社会性死亡,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看来,主要是说在大众面前丢丑、出丑,也泛指在社交圈中做了很丢人的事情,抬不起头,没有办法再去正常地进行社会交往。
孟强认为,社会性死亡,尤其是别人实施的社会性死亡,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是一种私人执法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行为是单方作为法官直接宣判一个事实,宣布对方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这种既是当事人又充当法官的情况下,立场很容易出现问题,因为有可能存在偏颇,不能像在法庭一样给双方控辩一个平等辩论、展示证据以及质证的机会”。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也给出了相应的解读:社会性死亡主要是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殊机制,比如信息的全球传播以及信息在理论上可以被任何人获悉的特点,通过相关信息的传播使得一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评价受到致命损害,并让这个人因为在网络空间难以给大家呈现完整的人格,导致这个人在将来的生活中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同时失去大量的正常生活机会等。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在遇到不公对待或认为权利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选择忍耐和沉默,而是勇敢地说出来,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却并未注意权利的边界,在事实不清、存在误会的情况下,过早对他人贴标签、下定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还会通过歪曲、夸大事实的方式给自己维权。
比如,最近“天价便饭”视频中,有游客爆料称“一顿便饭收费1900元”,继而给该店贴上了“黑店”的标签。可后来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店明码标价,斤两正常,海鲜加啤酒的“大餐”也显然不只是“便饭”。虽然新闻最终反转,可是该指控给店家带来的名誉损害却是现实存在的。
网民成为闹剧推手
暴露隐私侵犯权利
对于“清华学姐事件”,人民网评论指出,如果说学姐发声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其他人的转评、传播、审判、“人肉”,则是这场“闹剧”的推手。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此类事件中,网友往往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网络暴力的影响扩大,在事件反转后,网友再次参与到对另一方的声讨,并且也以公开个人信息、“人肉”搜索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
在郑宁看来,一个人“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这类内容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
“之所以把社会性死亡看作网络暴力的变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利用网络空间公共场域,挑起了网民愤恨的情绪,有的事件中网民以非理性的方式来对某个人进行评价。表现形式主要是引起网民站队,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对于对诽谤对象的集体声讨,这种情况也可能会变成线下即现实生活中对个人正常生活的侵扰。”王四新说。
“社会性死亡的威力巨大,主要是参与的网友众多,一旦形成一个热点问题,就会受到广泛关注,参与的网民非常多。此外,参与的人不仅在网络上发泄或发表一些观点,还会攻入别人的私人系统,比如发送邮件或打电话,进一步辱骂等,甚至找到相关人的单位和住址等,把这种网络上的行为带到线下,对当事人进行现实中的攻击,从而造成巨大的侵害或侵扰。”孟强说。
孟强提到,一些网民的上述行为有时候会带来剧情反转,比如发现被骂的一方是被冤枉的,然后同情受害人,进而帮助受害人去骂污蔑者,这种剧情反转是一种网络狂欢行为,但也存在巨大的隐患,网友的行为可能会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因此,郑宁认为,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具有“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平台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明显侵权的信息予以及时处理。
“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网友容易被片面的信息误导,发表情绪化、非理智的言论。全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知识。相关主体应该及时公开信息,澄清真相,引导舆论。”郑宁说。
曝光成本普遍偏低
惯用网络实施维权
实际上,多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据郑宁介绍,现在的网络暴力多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深度伪造为表现形式,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过程易操作性、后果实在性和难控性等特征。
究其原因,郑宁分析称,一方面,网络快速、复合的传播方式使信息更能产生裂变效果,引起大众关注。尤其是近几年,网民热衷设置暴力议题,只要找到网络舆论的引爆点,就能掌握话语权,不论是质疑真相还是偏激评价,都能得到网民的响应。另一方面,网民群体日益年轻化,社会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比较低,很容易被激发起躁动情绪,部分网民认为这是一种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
孟强则分析称,主要源于网络曝光成本比较低,“在网上输入一些文字或配图就可以引起社会关注,起到报复对方、泄愤的目的。比搜集证据、去司法机关立案,甚至聘请律师等成本更低廉,且自己具有极大的主动性”。
“网络曝光确实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有些事情可能在现实中通过法律武器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要么是在司法过程中由于举证、时效问题,甚至极端情况下遭遇司法不公,导致真正的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和保障。但网络曝光存在很大的隐患以及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大家都希望通过曝光解决纠纷,长此以往会导致网络暴力、流言遍地。人人都进行私人执法,人人都是执法者,既是受害者也是执法者。长此以往,群众就难以分辨是非曲直,网络环境泥沙俱下,真假难辨,进而导致网络环境严重恶化。”孟强说。
至于网络曝光的后果,郑宁提到,很可能因为片面性和随意性,造成被曝光人的人格权利受损,而曝光者也可能因此构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提醒,需要注意目前立法上一些法律条款是否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规避而非纵容“社会性死亡”工具化。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修正案》(又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关于一经侵权投诉,平台应将知识产权投诉信息进行对外公示的规定,客观上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之外,很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或商业水军利用,成为导致被投诉店铺社会性死亡的渠道。
“社交平台上热搜话题的设置标准也亟待完善。一些未经司法部门认定,或者还没有司法审判结果的话题,不应该轻易被舆论审判。舆论排山倒海,很容易将涉事社会个体淹没,导致某个人或者组织的名誉或商誉被社会性死亡。即使事后还他们清白,但热度已过,很难‘死而复生’。”朱巍说。
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平台须尽审核义务
一位关注“清华学姐事件”的网友称,如果涉事双方想起诉网暴者,可以通过分析数据,找出关键传播者和舆论的主要引爆节点。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一条可以尝试的路径。
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网民谭某在微博上发布恶帖,在江歌遗照旁添加恶言恶语,并以“可怜人有可恨处”等言论对江母进行攻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判决认为,谭某在得知江歌遇害后,非但不表示同情,还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素不相识的江歌、江母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很多类似事件中,有的人往往选择沉默,任由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
孟强认为,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不是每一位网络暴力受害人都擅长在网络上澄清事实,自证清白。比如有些人不知道要及时向网络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也不知道如何去联系或找谁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有些人在遭遇网络暴力后,精神受到打击,变得消沉,没有动力去积极澄清自己。再次,即使有的网络暴力受害人试图在网络上澄清事实,但在相应的“网友狂欢”已经形成的时候,被网曝者的辩解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发出的声音是非常微弱的,已经无法引起狂热的网友的注意了。
维权渠道——这是郑宁提到的问题。她认为,目前,一些受害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和维权渠道不熟悉,在问题发生后没能及时维权。另外,目前维权渠道也不够畅通。
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那么,未来该如何更加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尤其是背后的变种行为?
孟强认为,关键是要运用民法典、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尽到相应的义务。受害人也要有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避免损害扩大;如果对个人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那么就要勇敢地去法院起诉,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
郑宁则建议,平台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从司法层面加大对网络暴力以及网络侵权的严惩力度;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识,让网络生态空间更加风清气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