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由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卫健委共同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已经发布。对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同时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这位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修订《名录》是落实新版《固废法》的具体举措。
针对《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这位负责人说,这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这样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其中,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版《名录》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名录》还提出,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这位负责人说,“江苏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为了避免类似江苏响水‘3·21’事故的再次发生,新修订的《名录》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新修订的《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