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机关公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大典型案例

2021-01-20 09:32:45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大典型案例。据了解,这些案例从各地报送的100多件黑恶案件中评选出来,不仅在提前介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大典型案例。据了解,这些案例从各地报送的100多件黑恶案件中评选出来,不仅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打财断血”等方面效果明显,还在推进行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一定代表性。

把持农村政权层层盘剥财物

上世纪90年代,汪林忠在担任原无为县牛埠镇集胜行政村书记期间,以其为代表的汪氏宗族势力在当地彰显。

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汪林忠的儿子汪国玉等人发现土地资源的价值,笼络一批宗族成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威胁、哄骗等手段,非法收购村民土地后实施倒卖获利,攫取了组织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2004年,在汪林忠的非法操作下,汪国玉先后担任了集胜村委会副主任、牛埠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并在2008年通过非法操纵选举,当选为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多名组织成员也分别在社区取得副书记、会计、支委等职位,从而全面把持了牛埠社区基层党政权力。

该组织成员公开利用社区、国土所、环卫办、城管等职能以及宗族势力,在村民建房、计生服务、征兵入伍等事务中,肆意刁难、威胁群众,从中层层盘剥财物,并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对群众实施心理、身体的双重强制,逐步形成以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牛埠镇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由于侦查阶段绝大多数被告人“零口供”,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主导作用,开展心理攻势,分化瓦解涉黑组织,证据收集上获得重大突破。后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国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案经二审裁定,驳回汪国玉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腐蚀公职人员垄断矿产经营

在马鞍山市含山县,任其俊等人恶名昭著。

因在赌场站岗放哨、发放高利贷等,其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之后,因赌场债务问题将他人刺成重伤,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初步形成以任其俊为首,袁之青、袁后园、杨韦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立后,利用前期积累的非法利益投资经济实体,先后入股或成立了含山县全平矿业等8家公司,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对含山县矿山生产经营及石料销售进行垄断,形成产销运一体化的疯狂敛财模式,并拉拢、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加入,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

该组织通过利益输送、入股分红、合伙经营的方式,与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结成“关系网”,长期实施非法采矿,攫取经济利益、破坏生态资源;通过行贿、赌博、安排旅游等方式腐蚀公安人员,扩大组织影响力;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威胁恐吓群众,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40起。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其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任其俊等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全面梳理该组织及成员投资经营情况,根据财产属性提出合理处置意见,对易贬损财产及时处置变现,结合关联案件,共计追赃挽损8000余万元。

“抱团搞好处”阻拦项目施工

2009年以来,在黄山歙县,吴建国纠集同族亲友或同村村民吴建忠、俞阿丽、王新月等人,从偶发、零散实施的聚众滋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遂产生了“抱团搞好处”的犯罪动机。

2018年3月,两个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歙县桂林镇江村东方红村民组征地、施工。在吴建国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以吴建忠、俞阿丽为骨干分子,以王新月等人为不同层次的参加者,采取聚众滋扰、阻拦项目施工等方式施压,再由吴建国出面与施工方进行“谈判”“协商”等手段,实施了32起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20余万元,并逐渐形成了以吴建国为首要分子,以吴建忠等十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黄山警方以吴建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成立了专案组,采取召开案件分析会、检察官联席会等方式研究案件定性,最终以恶势力集团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确保案件既不“降格”,也不“拔高”。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国等十一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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