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决定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为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以下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决定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草案明确,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