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2月1日,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联合编写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以下简称“白皮书”)正式在京发布。
该白皮书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大数据的手段,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已经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进行专项挖掘和深入分析而成,也是国内首份针对行业从业者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报告。
21世纪报系总裁虞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殿学代表主办方致辞,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慧发布报告,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峰作主题发言。
案件审结呈上升趋势
白皮书显示,在金融反腐高压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审结件数整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1573件,从年度分布来看,2018年审结264件;2019年审结688件,同比增长160.61%;2020年审结621件,同比下降9.74%。
白皮书同时预计,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扎牢”之后,预计相关案件的审结态势会进入“触顶回落”走势。
从罪名分布来看,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等案件量排名靠前,占比分别为27.12%、7.88%、6.74%、6.42%;从业务领域来看,贷款占比48.41%,排名第一,其他为信用卡、保险、理财、金融票证,占比分别为24.07%、12.70%、8.99%、5.82%。
图注: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罪名分布情况
从被告人身份来看,法人占比1.31%,自然人占比98.69%。而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来看,银行占比达31.90%,居第一,保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小贷公司分别占比23.41%、16.56%、5.48%;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职务分布来看,高管、中层管理者、基层员工占比分别12.37%、20.74%、66.90%。
图注:案件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分布情况
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年龄来看,19岁至29岁占比24.09%,30岁至39岁占比34.88%,40岁至 49岁占比21.91%,50岁至59岁占比15.67%,60岁及以上占比3.45%;以及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学历来看,初中、高中及初等职业教育、本科及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生及以上占比分别为25.19%、24.49%、48.36%、1.96%。
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刑罚分布来看,有期徒刑占比88.11%,拘役占比4.48%,仅处罚金占比3.27%,免予刑事处罚占比3.09%,无期徒刑占比1.00%,管制占比 0.05%;从刑期分布来看,一年以下占比9.07%,一年(含)至三年(不含)占比37.85%,三年(含)至五年(不含)占比30.85%,五年及以上占比22.23%。
案件平均涉案金额超700万
而从身份为法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来看,金融资产管理、评估公司占比40.74%,银行占比29.63%,保险公司占比7.41%,小额贷款公司占比7.41%,基金公司占比1.85%,信托公司占比1.85%,其他占比11.11%。
从身份为法人的被告人判处罚金金额分布来看,一万元以下占比3.13%,一万元(含)至十万元(不含)占比25.00%,十万元(含)至百万元(不含)占比53.13%,百万元及以上占比18.75%。
图注:案件身份为法人的被告人被处罚金金额分布情况
白皮书还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从涉案金额分布来看,一万(不含)以下占比4.05%,一万(含)至十万(不含)占比14.27%,十万(含)至百万(不含)占比27.38%,百万(含)及以上占比54.30%,平均涉案金额为717.48万元;从追回金额分布来看,一万以下占比4.76%,一万(含)至十万(不含)占比23.81%,十万(含)至百万(不含)占比28.57%,百万及以上占比42.86%,平均追回金额为254.45万元。
图注: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分布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从重点罪名分析来看,诈骗罪犯罪手段中虚构理财产品占比最高,超三成,具体为:虚构理财产品占比为31.45%,谎称减少利息或无息贷款占比23.14%,骗取保险占比20.56%,谎称保险分红占比15.78%,谎称提高借款额度占比9.07%。
而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的占比最大,远高于信用社等,具体为:银行占比85.27%,信用社占比12.40%,小额贷款公司占比2.33%。
白皮书认为,做好以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主体的犯罪预防和处置工作,不仅事关金融反腐工作成效,也事关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等,因此建议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教育学习常态化,不断健全监管机制,实现业务合规和管理的“全覆盖”, 有效化解此类监管风险;“贷款”发放管理环节需持续完善监管机制, 持续扎牢涉及审批权等焦点问题的制度“笼子”。
预防金融从业人员犯罪迫在眉睫
王殿学表示,近年来,金融犯罪数量在不断增加,涉及融资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类犯罪数量更是居高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吸、集资诈骗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对融资行为也在不断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下调,对外借贷利率过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套路贷诈骗罪的构成,是否需要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各地判决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对金融犯罪进行深入研究,顺畅民间融资,减少金融犯罪,促进社会发展。
李俊慧介绍,白皮书通过数据分析给出了三点建议:在金融高压之下,在存量清理得差不多之后,增量得到控制,未来几年逐渐有可能进入回落的趋势;金融机构、银行业、银行业从业人员出现缺口的地方多为贷款业务,需要管理者加强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人员法律教育培训,警示教育需要常态化开展。
如何防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卜祥瑞认为,应提升从业人员合规能力,准确把握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界限;提倡法治思维,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提示风险,发挥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自律作用。
劳东燕从宏观角度分析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的特点。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与时俱进。劳东燕对当前非法集资司法实务的做法进行了评析。她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非吸规制存在以下五点问题:一是司法解释中把存款理解为资金,存款相当于资金的下位概念,但是现在把下位概念直接扩张理解为上位概念,这样使得非吸罪既打击直接融资,也打击间接融资;二是对构成要件的范围缺乏必要的限定;三是行政规制与刑罚手段之间缺乏衔接;四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要件完全被虚化;五是入罪与否完全取决于行政性许可。在她看来,眼下非吸罪的司法适用要考虑法律框架的价值立场,要向着有利于产业创新和行业发展,有利于金融系统实现有效自治的方向发展,有必要立足于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实现标本兼治。
王新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金融犯罪的立法发展后分析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48个条文中,金融犯罪占10个条文,主要涉及四个板块: 证券类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集资案件在金融犯罪中的司法适用比例居高不下。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其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表现在将25年前设置的限额罚金制改无限额罚金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档”,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删除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法定刑档次,意味着现在到了过去的第二档就可以处7年以上直至无期,即通过“减档”来加大打击力度。
关于洗钱罪,突破了传统赃物罪的理论思路,将自洗钱入罪,这是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
张雪峰介绍,从预防角度来讲,金融犯罪的预防主要从企业刑事合规方面切入,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不断攀升,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金融机构决策层的权力过大,权力越大或导致迷失自我;从业人员难以自我约束,单纯的道德约束很难达到预防作用,需要道德教育、党纪教育、职业教育、法律教育多管齐下;金融机构制度的缺失,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惩罚机制,没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而这些都是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