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叶某妨害公务案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8: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获得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2018年购买一支射钉枪及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并将射钉枪改造为猎枪用于捕杀野生动物。2019年5月至11月,黄某某利用其改装的射钉枪在东印山猎捕4只(1只已被煮食)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动物。11月13日黄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快排”气枪1支、“突鹰”气枪1支、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1支、瞄准镜1个、钢珠94颗、射钉弹86颗,并从其亲属处查获黄某某猎杀的3只疑似果子狸。经鉴定,3支疑似枪支均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其中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3只疑似果子狸中有1只为小灵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2只为花面狸(俗称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10 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薛某(在逃)及吴某某、高某某(均因还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尚在审查起诉中)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体后,介绍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由广西另案处理)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买。3月2日,陈某某伙同杨某某一起到高某某入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寓,吴某某、高某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某验货。次日,陈某某陪同杨某某按照约定到广州市花都区一路段,杨某某以41.75万元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9月25日,陈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杨某某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系从犯。据此,于2020年3月5日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