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交办、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赤峰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二连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委书记期间,在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崇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退缴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包崇明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被告人包崇明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