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9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中国核工业集团二〇八大队原大队长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将二〇八大队公款共计1.23亿余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刘正林在担任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被告人刘正林作为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由个人决定私分给单位职工,共计36.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