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用戒尺“管教”5岁女儿致死 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1年

2020-06-02 20:32:33 法律FAQ 来源:大连晚报

女子许某在自己家中管教5岁的女儿小蕊(化名)时,动用戒尺抽打孩子。谁知导致女儿多处软组织挫伤、脑出血、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近日,许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1年。 1982年......

女子许某在自己家中管教5岁的女儿小蕊(化名)时,动用戒尺抽打孩子。谁知导致女儿多处软组织挫伤、脑出血、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近日,许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1年。

1982年出生的许某家住大连市金州区。许某有个5岁的女儿小蕊。2019年3月24日晚,许某在住处教育女儿小蕊,用戒尺抽打女儿身体。次日零时许,许某发现小蕊呼吸微弱,这才慌了神。她立即将女儿送至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因为伤势太重,小蕊最终因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

小蕊系因遭殴打致头、躯干及四肢等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继发肺、肾严重损伤,左颞、顶、枕部散在硬膜下出血,脑蛛网膜下腔散在出血,脑水肿等,终致其发生创伤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3月25日,许某被警方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许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许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因教育子女引发,且许某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罪工具戒尺一把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许某提出上诉。称刑期过重,请求重新判处。

她的辩护律师认为,许某为管教女儿而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系初犯、偶犯,应当减轻对其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许某因家庭琐事,持械殴打自己未成年女儿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许某案发后并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构成自首。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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