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幼儿园员工因不满工资待遇,竟向幼童餐食中加入过量亚硝酸盐进行报复。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检察机关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建议从业禁止,王某某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从事相关职业5年。
今年69岁的王某某,自2005年起进入芜湖某幼儿园从事厨师、保育工作。后因工资待遇问题,产生“给幼儿园制造不良声誉”进行报复的心理。
2019年7月8日,王某某趁着为暑期留园幼儿单独做饭的机会,将提前备好的亚硝酸盐分别加入其烹制的西红柿鸡蛋汤、清炒豆芽和红烧鸡翅根中。当日中午11时许,该园多名儿童用餐后出现晕倒、嘴唇发紫、呕吐等症状。在园内其他老师的帮助下,受害儿童被送往医院检查、救治。
经检测,王某某烧制的西红柿蛋汤、清炒豆芽、红烧鸡翅根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2130.4mg/kg、732.9mg/kg、9.6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最高限量标准。因送医及时,四名幼儿经住院治疗相继康复出院,幸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9年9月26日,该案移送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会同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对受害儿童启动了司法救助工作,并聘请一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受害儿童及其父母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同年11月8日,检察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审判期间,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从重处罚+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往其为幼儿园暑期班师生烧制的饭菜中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使多名幼儿不同程度中毒,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关活动及从事教育、看护、保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今年1月7日,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1月10日,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抗诉书指出,该案被告人因泄私愤而向包括多名幼儿在内的不特定无辜他人投放毒害性物质,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不计后果,对所犯罪行亦缺乏正确认识,庭审时仍提出种种与在案证据和生活逻辑不符的辩解理由,不能认定其具有良好认罪悔罪态度。其亲属虽代为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谅解,但在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量刑不当。
3月23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资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关活动及从事教育、看护、保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