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余庆6月28日电(通讯员张再勇)近日,由贵州省余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徐某、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湄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余庆县政府已于2020年2月25日发布通告,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全县境内所有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实行禁渔。2020年3月6日19时许,李某、徐某、彭某某在余庆县团结水库坝基下牛场河水域段和余凯高速牛场河路段桥下的两溪口水域河段内,明知是禁渔期和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防鲨棒在河里电鱼,得鱼获物5.8斤。随后,三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防鲨棒、防水手电筒、水裤等作案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鉴于三人认罪认罚、每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费6000元,并自愿在余庆县报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