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针对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某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该法院的首例“罚单”。
在该院审理此案过程中,查明被告沈某在原审庭审中否认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发回重审后又承认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本案庭审中再次作出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其与案件关键人相识的事实,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妨碍我院案件审理工作,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决定。
此案办案法官表示,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践踏了司法尊严。郑重提醒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等诉讼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要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秉持诚实和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