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害怕东窗事发,重庆国企老总王安全授意一名行贿人拿出200万元替自己“消灾”。之后,面对公诉机关将这200万元算作自己的受贿款,王安全表示不服。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王安全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万元属于行贿人为收买王安全职务帮助支付的财产性利益,应计入受贿款项中,王安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37.21万元,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全部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安全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原副主任、重庆市大足区公路建设总公司(系国有公司,后更名为重庆市大足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润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彭某某、胡某、杨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承接、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拨付、前期专项资金缴纳及退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1137.21万元。
庭审中,王安全及其代理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20万元受贿款存在异议。其中一笔20万元是胡某为在某工程的招投标方面获得王安全的帮助,送给王安全的;后因胡某未能中标该工程,王安全将20万元退还。随后,中标该工程的谢某某因被胡某举报违反招投标法继而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240万元。此后,谢某某、胡某均分别多次通过电话或到王安全办公室要求退赔经济损失。因担心案发,王安全授意另一名行贿人彭某某帮忙拿钱给谢某某,为自己“消灾”,并承诺帮助彭某某承接该工程。在王安全的帮助下,彭某某顺利承接该工程。之后,彭某某分3次实际支付谢某某200万元。
法院认为,王安全出于受贿故意,在收下胡某送的20万元后带回家,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将项目的招标条件及招标代理公司告知胡某让其准备投标,双方权、钱交易已然完成。后王安全在得知胡某未中标该项目并打算去投诉,因担心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该款项,故不影响认定其受贿行为及受贿金额。彭某某支付给谢某某200万元系基于王安全之要求及所需,帮忙解决王安全与胡某、谢某某之间的麻烦,且王安全承诺在此事了结后将该工程拿给彭某某承接作为补偿。王安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彭某某顺利承接工程,彭某某则支付200万元给谢某某从而让王安全得以摆脱纠缠,属于彭某某收买王安全职务帮助而支付的财产性利益,故应认定为王安全的受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安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7.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安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