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上贩卖他人实名微信号及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赃款994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管某在微信、QQ平台上,以3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实名微信号及公民个人信息,再以4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向他人销售,共计获利9943元,情节严重。这些实名微信号,除具备普通微信的功能外,还包含了对应公民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码等,可以进行收付款、收发红包、转账等金钱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管某违法所得9943元,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