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男孩小浩在上学途中听到89岁高龄的唐某“帮忙推我过马路”的呼声,本着助人为乐的善心,小浩遂上前和马路对面超市的阿姨一起帮助唐某,可竟发生了意外,唐某摔伤住院21天。经鉴定,唐某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10月,唐某将11岁的小浩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7.8万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民事纠纷。
原告诉称,2019年3月12日中午,她在荷塘区一小餐馆吃完了馄饨,准备坐轮椅独自横过马路时,恰巧被小浩看到。小浩出于好玩,推着轮椅飞快地跑了起来,这一举动吓到了自己和路旁的行人。自己多次疾呼小浩停下,路人也纷纷叫小浩停下来。在小浩停下后,自己从轮椅上下来并站起时,小浩又推着轮椅玩了起来,一下把自己撞倒了。
法院审理认为,就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唐某是被小浩直接撞倒,原告要求小浩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即使根据小浩推唐某过马路的事实以及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派出所的记录,推定是小浩在帮唐某推轮椅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唐某,也属于小浩在为唐某提供救助过程中的接触。当时,唐某行动不便,乘坐轮椅出行,身边无人陪护,小浩推其过马路,是一种助人为乐的救助行为,应当鼓励,不应苛责。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在与唐某接触过程中可能会因方式把握不当给唐某造成一定损害,但这属于救助行为所致,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评价为侵权行为。鉴于小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已自愿支付给唐某1万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补偿,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