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3名乘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2020-09-05 10:50:33 法律FAQ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沈阳8月3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3家基层法院近日接连公开宣判3起击打公交司机案,3名乘客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得到同意后便击......

新华社沈阳8月3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3家基层法院近日接连公开宣判3起击打公交司机案,3名乘客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得到同意后便击打对方,导致司机受伤、公交车停运等后果,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

2019年8月3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居民张志强在县城乘坐102路公交车,因坐过站与司机贾某发生争执,其手持雨伞殴打贾某,致使对方受伤,公交车停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246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邵显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邵显芹于去年9月6日乘坐一公交车,行至甘井子区路段时,其坐过站要求司机冯某停车,遭到拒绝后三次推打冯某的右臂,导致冯某被迫采取制动措施停车。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邵显芹有期徒刑3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王玉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清于去年6月13日酒后乘坐5路公交汽车,因坐过站强行要求停车,司机魏某不同意停车,遂辱骂并踢打魏某右大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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