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谭某某与江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某某认识后,两人商议为株洲市一些公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谭某某将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株洲公司、企业介绍给漆某某,由漆某某根据谭某某提供的公司、企业的有关信息,使用江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申领的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为这些公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逃避查处,谭某某要求受票公司、企业与江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在公司财务上制造有货物交易、货款支付的假象。谭某某可获得发票金额1%的“开票费”,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谭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2张,税款数额4633295.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谭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