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两店主因在饮食中添加罂粟壳被判刑

2020-09-06 10:56:38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米线中添加“罂粟(俗称大烟)壳”的米线店老板张某智和为其提供含有罂粟壳调料的调料店老板......

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米线中添加“罂粟(俗称大烟)壳”的米线店老板张某智和为其提供含有罂粟壳调料的调料店老板安某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十个月,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后,二被告人自愿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智登记注册了一家食品经营店“卢氏县城关镇某智米线店”,在卢氏县城某饮食市场内经营销售米线。2019年9月,张某智到被告人安某海经营的干菜调料批零门市购买米线调料时,向安某海购买罂粟壳并支付100元货款,安某海将包含罂粟壳在内的调料打碎卖给张某智。后张某智在自己经营的米线店内,使用添加罂粟壳的调料加工、销售米线,销售金额达4800余元,造成他人食用后尿样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2019年10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智处查获的米线调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被告人安某海明知他人用于食品的生产、销售,仍为其提供、加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赵富林 薛少林)


判刑
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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