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一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

2020-09-12 10:41:41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汪亮超)为泄私愤,驾车高速撞向人群,撞死二人撞伤九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汪亮超)为泄私愤,驾车高速撞向人群,撞死二人撞伤九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宁征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宁征山家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宁庄,因为在自家宅基地西侧填埋排水沟修建围墙一事,宁征山及其家人与于楼行政村于黑楼自然村村民发生纠纷。2019年10月1日15时10分许,于黑楼村民雇佣挖掘机挖开被宁家填埋的水沟,与宁征山妻子等人发生纠纷。宁征山父亲打电话告知宁征山,有挖掘机挖其门前的排水沟并让宁征山找人调解

宁征山在驾驶吉利越野车回家途中,再次接到父亲电话,得知其妻被于黑楼村民殴打,心中气愤,遂生报复之念。15时32分,宁征山驾车高速撞向在自家门口的西侧人群,致村民于某当场死亡、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同时致九人受伤,四辆电瓶车及一辆自行车损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征山为泄私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高速冲向不特定多数人,致二人死亡,五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宁征山辩称其开车撞向人群系操作失误的辩解意见,经查,宁征山所驾驶车辆制动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其高速开车冲向人群前没有刹车行为,撞向沙堆后,其出于本能虽有刹车行为,但未持续制动车辆,以上行为证明宁征山不存在操作失误的可能,法院对宁征山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宁征山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宁征山报警后在案发地等候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主动投案,但宁征山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宁征山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
危害公共安全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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