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对余某诉宝博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线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8月12日,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可可粉,商品由宝博中国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并按“网购保税进口”规定经海关报关清关递送入境。
8月14日,余某收到可可粉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遂以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宝博中国有限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故不存在食品标签瑕疵。在商品无质量问题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纸质标签的行为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该案首次确认,在消费者因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与涉外经营主体产生的纠纷中,跨境电商通过网络从事跨境零售进口业务实质已将其经营业务扩展至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应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律;同时,在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陈若星)
法官说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特殊性,其产品入境后既具有商业性质,也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物品,基于其具有双重属性,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赋予其对商品的充分选择权。
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对电子标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争议极大,但普遍认为仅有电子标签构成标签瑕疵,经营者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发展中的新兴业态,现有立法在具体规定中难尽其详。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表明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跨境进口零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跨境电商活动的重要法源,人民法院可结合规范性文件精神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
因此,参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商财发〔2018〕486号通知精神,对于既具有货物的贸易性,也具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上,可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含义做扩大解释,即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中,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应视为具有中文标签,此时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