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2020-09-28 08:46:50 法律FAQ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上海9月27日电(记者兰天鸣)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7日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新华社上海9月27日电(记者兰天鸣)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7日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佘宝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八十三万元;对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葛更祺、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徐伟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佘宝庆伙同被告人葛更祺、徐伟梧及仲宗尧(另案处理),分别利用经营管理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集体企业上海金陵集体基金合作联社、上海同裕创业商贸联社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上述三家单位公款。其中,佘宝庆、葛更祺参与贪污1649万余元,徐伟梧参与贪污1272万余元。

2004年1月至3月,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及仲宗尧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上述三家单位公款共计202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权。其后,佘宝庆等人陆续归还1500万元。

2014年,佘宝庆为掩盖上述贪污、挪用公款事实,指使并伙同他人将保存于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的上海高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历年财务账册转移后予以隐匿、销毁。

根据佘宝庆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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