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案改判

2020-10-02 07:36:59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

全国首例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案改判 县政府和煤矿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依法审理并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张习亮等91人诉......

全国首例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案改判

县政府和煤矿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依法审理并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张习亮等91人诉贵州省织金县政府、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织金县政府和兴荣煤矿被当庭宣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政府未组织搬迁避让 由村民自行选址另建房

法院查明,兴荣煤矿的陆续开采导致煤矿所在的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以及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经村民向兴荣煤矿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后,织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制定地灾处置方案,明确对村民房屋的处置原则为受损程度“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

此后,织金县人民政府协调兴荣煤矿向相关村民发放了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等。但是,对于已经达到应当采取搬迁避让标准的Ⅲ、Ⅳ级房屋,织金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受灾村民进行搬迁避让,而是由兴荣煤矿根据房屋受灾程度支付房屋赔偿金,由村民自行选址另建房屋。兴荣村村民张习亮等91人认为织金县人民政府、兴荣煤矿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织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织金县人民政府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此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一审和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驳回张习亮等91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张习亮等91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第五巡回法庭依法派员赴兴荣村进行了实地察看,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认真审查,第五巡回法庭依法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51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决定由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审判员魏文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清林、李涛、王海峰、杨军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围绕三个焦点展开激辩 评议后撤销原行政判决

9月21日上午,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张习亮等91人的再审请求和织金县政府、兴荣公司的答辩意见,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归纳了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当日下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确定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分别是再审申请人是否已经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织金县政府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属于责任主体及如果属于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张习亮等91人认为,织金县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组织权威机构对兴荣煤矿因采煤形成的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选择安全的地点对村民进行整体搬迁。

织金县政府强调,政府已经对兴荣煤矿造成的地质灾害履行了法定的监测、评估等职责,并在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责成兴荣煤矿对受灾村民按Ⅰ-Ⅳ级受灾标准进行有区别的货币补偿、分散安置。

兴荣煤矿认为,案涉地质灾害由煤矿开采导致,兴荣煤矿正在按照相关规定在织金县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积极处理。已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停产,并根据村民受灾标准进行了补偿,同时还委托了第三方进行动态监测,但有村民不愿意接受货币补偿而要求整体搬迁。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兴荣煤矿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搬迁避让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兴荣煤矿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其民事责任。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现场察看情况,再审申请人所在村组受兴荣煤矿开采影响,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虽然织金县政府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对于已经符合搬迁条件的村民,未组织搬迁避让。

合议庭认为,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织金县政府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

同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兴荣煤矿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承担织金县政府组织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庭宣判: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记者 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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