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份要求押身份证、支付保证金,并含有高额罚款条款的入职合同,签还是不签?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用人单位将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员工诉至法院,以员工单方毁约为由,要求其支付数额高达3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最终,法院认定,与员工所得的报酬相比,30万元违约金确属过高,远超其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判决员工仅需支付1000元。
2017年2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郑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的管理人员郁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郁某提供资金对小郑进行商品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小郑接受培训后,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交易操作,并取得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及相应提成。双方合作期限5年,期间,若小郑未经郁某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需向郁某支付培训费5000元和合同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12月,小郑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提高基本工资等要求遭到拒绝,自2018年12月21日之后便未参加期货交易。郁某认为,小郑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由小郑赔偿培训费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小郑辩称,自己与郁某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郁某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小郑通过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来获得收入,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己与公司之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该公司在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一系列责任。故小郑认为,合作协议书是无效协议,郁某的诉请并无依据。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首先应该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尽管该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就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原告郁某提供资金、办公场所等,被告小郑提供用于合作的是自己的劳动技能及能力,并以此获取收入,故该协议的实质是劳务合同。现双方后续也并未履行合同,故郁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郁某依据该合同条款要求小郑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该金额与小郑就合同所得之报酬相比,确属过高,远超小郑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天价违约金显然是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给刚踏上社会、缺乏经验的小郑加上的沉重经济枷锁,限制了小郑自主另行择业的权利,应予调整。至于培训费损失,郁某并未就该损失进行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小郑偿付郁某违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