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下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军等8人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他被告人获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军先后破解河南省内乡、方城某电影院账号,获取影院的放映服务器密钥密码,并通过被告人刘某、张某业、谭某强,为其克隆服务器主板,复制正版电影牟利。被告人刘某共获取违法所得5万元、张某业共获取违法所得2万元。后被告人王某军伙同被告人解某民利用克隆的放映服务器及其密钥密码,从方城某电影院、被告人王某平影院获取片源,复制制作盗版电影,销售给私人影院播放。其中院线新片《西虹市首富》、《神探狄仁杰之四大天王》、《阿丽塔:战斗天使》等盗版影片先后流传至互联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军、解某民共获取违法所得1123472元,其中解某民获取违法所得为470427元。
2015年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李某鄂在湖南省龙山县开设创意影院,未经华夏、中影等相关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从被告人王某军等处获得的盗版影片牟利,共获取违法所得659868元。被告人段某某系王某军妻子,在公安民警抓获王某军后,其将王某军用于作案的多张银行卡销毁并冲入下水道内。
方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军、解某民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电影作品,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张某业、王某平、谭某强帮助被告人王某军、解某民实施犯罪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段某某为帮助王某军逃避刑事追究,将王某军用于作案的多张银行卡销毁并冲入下水道内,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军、解某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军应当对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且其有侵犯著作权犯罪前科,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解某民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参与时间,应对其所实施的犯罪数额470427元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业、王某平、谭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决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军等6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李某鄂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段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合计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三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