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龚春华 刘琼)李某原系光华公司资财部副经理,因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光华公司将李某调至保安室。在保安室工作期间,李某多次违纪并以阻拦公司进出车辆表达抗议,后光华公司以李某多次违纪将其开除。
为此,李某将光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光华公司辩称李某多次违纪,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认定因双方均无意于履行劳动合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为合意解除合同,光华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部门领导轮岗引纠纷
2017年4月,光华公司对部门经理进行轮调,李某所在资材部经理由采购部经理兼任。因对新任部门经理不满,李某与其发生口角。为平息矛盾,光华公司批准李某休息6个月,休息期间给予李某全额劳动报酬。2018年5月,李某返岗,光华公司称因办公大楼座位不足、原岗位已有人员替代等问题,安排李某临时在保安室办公且未安排实质性工作,保安室四周设有五个摄像头,同时禁止李某进入办公大楼。
因李某在保安室工作时间玩手机,光华公司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人事余某给李某送奖惩单,李某不服警告处分,立即报警。警方出警协调时,余某称“你和主管不和,就好聚好散”,李某则称:“你想开除我就开除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光华公司要求李某在保安室处理部分办公事务,李某称:“保安室根本没有办公条件,公司在为难我”。为此光华公司在半个月时间内处分李某8次,李某则认为光华公司蓄意制造处分,在公司门口阻拦车辆。最终,光华公司以李某多次违纪向李某出具了《解雇通知书》。
双方均无意履行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合意解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虽然光华公司以李某短时间内的连续违纪行为开除李某,但从整个纠纷过程来看,光华公司于2018年5月通知李某至四周有五个摄像头的公司保安室报到,但却不予安排工作任务,自2018年6月起依据保安室监控录像频频处分李某,可以看出公司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蓄意解除意图明显。
同时,反观李某的行为,其因对新任部门经理调整不满,与部门经理发生口角导致影响部门工作的开展,在公司批准其休息6个月期间,其仍没有尽到员工本应尽到的勤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并主动与公司沟通恢复工作,反而在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后,要求公司给予开除单,甚至继续采取部分过激行为。因此双方争议过程已充分反映原被告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双方为合意解除合同,光华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连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双方均有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进行合理的磋商,而非采取恶意的“技巧化处理”避免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应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恶意调岗,劳动者也不应采取过激手段对抗公司,而应采取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