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聂涛)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黄某不当得利款28500元及利息。
原告黄某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案外人李某、被告王某均在原告黄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场地上从事挖掘机作业劳务工作。2020年1月23日原告通知会计周某给李某转账28500元,但因会计的失误,将钱转给了被告王某。后经原告黄某与案外人李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未返还。原告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界首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称通过会计周某将本该汇给其他人的28500元误汇入被告账户,有原告提交的汇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卷凭证。被告取得该汇款28500元没有合法依据,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得不当得利之时为善意,侵害了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孳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和计算方法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