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1月10日电(记者吴帅帅)因为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散装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产品,3名被告人近日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本案的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还依法对其中两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公益诉讼赔偿1300余万元。
本案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前后,被告刘某某、纪某某购买设备原料,在租赁的小区车库内生产含西布曲明的胶囊、果蔬酵素粉等减肥产品,通过网络推广销售。截至案发,被告生产流入市场的违禁减肥产品价款为至少1317451元。
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刘某某、纪某某依法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民事责任。
该案办案检察官叶文忠表示,公益诉讼弥补了之前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无法或难以通过普通诉讼保护其权益的司法空白。本案中数额巨大的惩罚性赔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此类违法犯罪。
此前,被告曾在一审后针对赔偿金额等提起上诉,最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本案刑事判决部分,被告人刘某某、纪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另一名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