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校内打球受伤致残起诉学校和同学赔偿

2020-11-28 11:41:02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倡导体育强国、强身健体的今天,不少孩子都积极参与到体育运动中。然而,像篮球、足球等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比赛,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一旦在运动中受了伤,责......

在倡导体育强国、强身健体的今天,不少孩子都积极参与到体育运动中。然而,像篮球、足球等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比赛,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一旦在运动中受了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日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校园内打篮球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多方调解以及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这起案件最终以撤诉结案。

2018年6月1日午饭后,同为住校生的仙居某中学初中生小郭和小陈,相约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球。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两人发生碰撞,小郭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到医院。小郭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其损伤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现在光医疗费就花了好几万,以后可能还要做手术置换右髋关节,后续医疗费用还要七八十万,孩子这一辈子都毁了!”曾经活蹦乱跳的儿子现在却行动不便,小郭的父母表示无法接受。

小郭的父母认为,儿子是因小陈碰撞而受伤的,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儿子受伤发生在上学在校期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监管责任,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无果之下,小郭将小陈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取了当时打篮球的视频监控,可以看到意外发生时小陈背对着小郭,小郭上前抢球,两人碰撞在了一起,小郭不慎摔倒。整个过程中,小陈并没有多余的肢体动作。

庭审时,小陈的父母认为,小郭受伤是双方在正常体育活动中造成的,孩子之间打篮球没有谁对谁错,这次碰撞纯属意外。小陈没有过错,不需要担责。

校方则表示,为了防止学生午休时间出现意外情况,严禁学生午休期间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体育活动。况且,小郭的受伤发生在午饭后至强制午休前的一段自由活动时间,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监管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过两次开庭以及综合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小郭受伤属于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小陈和学校并无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郭家境非常困难。

在维护双方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做小陈一家和校方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够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帮助这个家庭渡过难关。同时,也向小郭一家释法说理,阐明自甘风险对应的法律后果,降低其心理预期。

经过沟通,小陈同意人道主义救助小郭1.8万元,学校为小郭组织了师生捐款,募得3万余元;仙居法院还向慈善总会申请慈善救助金1万元,并积极引导小郭申请到司法救助4万元。与此同时,小郭的代理律师以及承办法官也捐了款。

小郭最终撤回了起诉,并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的权利。

■法官说法■

参与者应对运动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

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本案中,小郭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理应知晓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且抢球过程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小陈存在过错,因此,小郭受伤属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当对参与篮球运动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因此,小陈和学校无需承担原告意外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参与文体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在活动中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为组织者,在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并可利用购买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


起诉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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