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长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史长友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接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向相关企业拨付巨额财政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史长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私欲膨胀,以权谋私,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利用特定关系人代其收受巨额钱款,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顶风违纪违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史长友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长春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长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