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宋某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8日9时,宋某、周某与案外4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某被周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由周某陪同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同年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宋某术前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验光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朝阳区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
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行为。且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又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