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渭南1月12日(记者倪建军)经陕西省蒲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8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幼儿教育及相关职业。
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蒲城县某幼儿园小一班保育员期间,在看护幼儿过程中,为让幼儿吃饭、睡觉、集体活动时服从其管理,对王某某、张某某、魏某等多名未满5周岁幼儿,使用针状物扎、刺幼儿胳膊、大腿、屁股等部位,对幼儿进行惩戒式体罚“教育”,对幼儿的身心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后,该案被众多网络新闻媒体报道。
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被告人李某作为蒲城县某幼儿园工作人员,本应对其看护的幼儿尽心照顾,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对多人采取针刺、恐吓等方式进行“教育”,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法治教育,被告人李某深表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建议可从宽处理,并建议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幼儿教育及相关职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蒲城县部分幼儿教师、幼儿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