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按约放贷致企业受损 法院判决其赔偿

2021-03-01 09:18:04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司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银行违约抽贷,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该企业损失82万余元。 2015年12月24日,乐清市某矿业设备有限公......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司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银行违约抽贷,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该企业损失82万余元。

2015年12月24日,乐清市某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设备公司)与某银行订立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该矿业设备公司分别向该银行借款660万元和7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了借款年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等。后银行向企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18日。

贷款即将到期的前一个月,矿业设备公司开始办理该两笔贷款续贷手续。2017年1月5日,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矿业设备公司提出的使用专项资金615万元、745万元的申请。同日,银行向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续贷承诺书,确认矿业设备公司符合续贷要求,同意予以续贷,并承诺在收到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下放续贷资金,同时承诺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转至银行专用账户时实时扣款用于归还该两笔贷款。

2017年1月6日,两笔专项资金汇入该贷款银行专用账户,1月8日,该矿业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向银行的贷款账户内汇入54.5万元。以上款项合计1414.5万元足以偿还该两笔贷款本息。2017年1月9日,由于银行未将两笔专项资金扣款用于归还贷款,专项资金退回至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专户。

2017年5月15日,银行以矿业设备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两笔贷款。诉讼过程中,矿业设备公司未应诉、亦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矿业设备公司应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共计1360万元及利息等。

2018年1月10日,该矿业设备公司履行了该判决,向银行归还贷款。

2020年5月27日,矿业设备公司向银行提起本案违约赔偿之诉。认为已经申请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偿还了被告银行的贷款,被告银行应当依约发放续贷资金,被告银行不但没有按续贷承诺书和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约定发放续贷资金,还故意将转贷专项资金退回,人为造成该两笔贷款逾期,给矿业设备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和补足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违背其作出的续贷承诺书以及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约定,未扣划专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并续贷,造成该矿业设备公司名下两笔贷款逾期未偿还,已构成严重违约。银行的违约行为致矿业设备公司财产权益受损,让其承担了超出贷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以外的罚息、复利等不必要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赔偿矿业公司82.5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银行
放贷
法院
赔偿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88-8844-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