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老房拆迁后安置了三套房屋,其中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又以借款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父亲。事后儿子反悔,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抵押合同。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发生在父子间的官司,一审判决驳回了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老李名下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了三套房屋。除了儿子小李之外,老李还有一个继子,为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老李决定将其中两套房屋分别交给小李和继子进行产权登记,剩余的一套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两套房屋的认购结算和装修。
考虑到小李从小性格顽劣,经常惹是生非,还曾因小偷小摸被行政机关处理过。老李认为,若是把房子完全交给小李,将来自己可能会老无所依。经过协商,他与小李做了一个“交易”,即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同时小李要以借款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自己。确定好方案,父子二人一起到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小李向老李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小李以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老李作为担保。
办好抵押登记,老李与老伴搬到装修好的新房,准备颐养天年。谁知没过多久,小李偷偷将家中保险柜撬开,拿出房屋产权证办理抵押贷款但遭拒,原因是这套房已经办过抵押。小李只得要求老李解除抵押,但老李不同意。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小李表示,自己也是老房子的拆迁安置人口,本身就对安置房屋享有权益。父亲没有与其协商,而是欺骗其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实际双方根本没有借款的意愿,父亲也从未出借过100万元。小李也直言不讳,称自己用房屋抵押贷款是为了偿还外债。老李承认确实没有出借100万元,但辩称为了防止小李擅自处置房屋,双方协商一致后才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不能仅以借款及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价,而应当结合双方的亲缘关系、房屋的来源与性质、合同签订的背景等因素综合审查。首先,房屋登记在家庭成员一人名下并不必然就是登记人单独所有,很多情况下该家庭其他成员也是房屋的共有人,老李也明确表示房屋并非就是赠予小李。其次,小李与老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申请抵押登记足以表明其已与老李达成合意,并清楚知晓该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三,老李父子之间以借款形式设立抵押,仅仅是对拆迁安置这种特定权益的一种处分行为,该处分仅是家庭内部的一种约定,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是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
综上,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以借款未履行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并涂销抵押登记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无视房屋的具体来源、安置权益的性质以及老李设置抵押权的初衷,也有违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李上诉后因未及时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小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该案有别于一般的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关系特殊、家庭背景特殊,老李的做法也可谓用心良苦。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类似家庭房产既要实现对现有权益不受侵犯,又要保障未来利益的有效转移,针对这样的家庭内部权益处理,法律法规尚没有作出相应的规范。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陆燕红介绍说,本案从小李的个人成长和现实表现来看,一旦缺乏相关制约,小李抵押甚至转让案涉房产的可能性极大,老李夫妇可能面临居无定所、老无所养的困境。事实上,也正是小李意图抵押案涉房产才造成了本案纠纷。本案在处理中积极适用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了老李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事活动、民事权利行使等民事行为的规范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