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12只野生鸟 两男子被判拘役并赔偿6000元

2021-03-16 13:52:39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钟诚 朱倩)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

中国法院网(钟诚 朱倩)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樟树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樟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0年5月25日中午,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以食用为目的,相邀去打鸟,被告刘某甲携带一支气枪和子弹,骑摩托车搭乘被告刘某乙携带一把剪刀和塑料袋,来到某山上,由被告刘某甲用气枪打鸟,被告刘某乙将打下来的鸟当场用剪刀剥皮。当日15时许,洋湖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正在山上打鸟的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并将其抓获,现场缴获气枪一支,铅弹10发,野生鸟12只。

经宜春市林业局鉴定,12只鸟中有1羽池鹭,11羽白鹭,均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鹭11羽、池鹭1羽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因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公诉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赔偿数额,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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