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张鸿曌 徐露露 吴晔)为赢得官司,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被司法处罚后又不服,还当庭咬伤司法警务人员。4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徐某英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0月27日,柯城区法院在审理被征收户徐某英诉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某水(徐某英之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一案时,徐某英因对征收补偿协议真实性有异议,当庭提供“空白协议”作为证据。庭后经调查核实,徐某英、徐某水均在此次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遂决定对两人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
2021年1月19日,徐某英在柯城区法院第一法庭听法官宣读处罚决定时,因不满处罚决定,在法庭内吵闹、嘶吼、拍桌子,工作人员对其多次言语警告,其依然我行我素。3名司法警务人员当场依法对徐某英进行控制,但徐某英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强行反抗,并抓咬司法警务人员。经鉴定,其中一名司法警务人员伤势构成轻微伤。
当日,柯城区法院对徐某英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向当地公安报案。1月22日,第三人徐某水对处罚决定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衢州中院于2月26日驳回复议申请。后徐某水主动缴纳了罚款。3月18日,徐某英扰乱法庭秩序一案,经公安侦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月28日,柯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庭是国家进行审判活动的庄严场所,被告人徐某英在法官宣告处罚决定时,拒不配合,并哄闹法庭、撕咬司法警务人员,导致一名司法警务人员轻微伤,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