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某经常酒后打骂妻子毛某某。一次,王某某在对妻子实施家暴过程中,扬言要砍断妻子的脚并去拿菜刀,遭到妻子持刀反抗,王某某被砍伤。检察机关认为妻子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不起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起毛某某故意伤害案入选。
1981年出生的男子王某某和1994年出生的毛某某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丈夫王某某酗酒,且经常酒后打骂妻子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丈夫得知妻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她的脚。于是,妻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丈夫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妻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妻子回卧室哄孩子。
丈夫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她,还说要用菜刀砍断她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妻子从衣柜拿出刀,向丈夫身上乱砍,分别砍在他的头顶、手臂、腹部等处。丈夫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妻子到丈夫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男子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妻子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侦查,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派员多次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一家6口生活困难,王某某的父母年迈患病无劳动能力;王某某案发前在当地务工,被砍伤后没有收入;毛某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低保补助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检察官走访村委会
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
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妻子毛某某有自首情节,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王某某一家经济困难情况,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村委会沟通,由村委会监督司法救助款的使用,以管束王某某不再实施家暴。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动态跟踪教育,经回访,王某某未再对毛某某实施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