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企业主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判刑

2021-05-10 20:24:02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薛苏蓉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薛苏蓉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使用戊烷作为燃料用于生产砂浆。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建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共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此后,作为该建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余某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重新开工生产,并继续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余某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联系又购买27.76吨新戊烷用于生产作业。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却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该公司已进行整改,被告人余某当庭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施行,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

根据法条规定,危险作业罪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说法】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此次,“危险作业罪”入刑,对安全生产领域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大决心。安全生产无小事,事故警钟应长鸣。广大企业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判刑
企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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