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单位非法用工 员工意外伤残获赔58万

2021-05-12 11:58:41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男子在当地一塑化厂从事机器操作工作时受伤,后在与该厂老板协商赔偿事宜时才发现,该厂既无营业执照又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属非法用工,随后依法定程序向当地劳动人事争......

一男子在当地一塑化厂从事机器操作工作时受伤,后在与该厂老板协商赔偿事宜时才发现,该厂既无营业执照又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属非法用工,随后依法定程序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仲裁申请并得到支持。而该厂老板却认为,塑化厂仅是以家庭为基地的作坊,不属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单位,不应以非法用工通过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处理,故起诉法院,要求判决不支持上述仲裁委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该厂老板向男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

2018年5月,徐某到彭州市一村组赵某所经营的塑化厂工作。2018年9月16日晚,徐某因左手被塑料布包裹带入塑化机内受伤,后住院107天,经鉴定伤残情况为五级。2019年10月,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由该厂老板赵某支付其一次性赔偿金57万余元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1.2万余元。

另查明,赵某所经营的塑化厂未进行工商登记,厂房占地约480余平米,从事塑料废品粗加工等生产。徐某在塑化厂内从事塑化机操作工作,由塑化厂的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前述条例授权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也明确,“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该案中,赵某经营废旧塑料制品加工,经营场所固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设备及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的管理,符合单位的组织形式,依法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但其并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故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徐某受伤致残属非法用工致伤残,与赵某因赔偿数额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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