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管辖权或者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办理案件,各地在办理案件方面交集较少。《规定》设置专章规定检察机关的跨区域办理,请介绍一下这样设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孙谦:网络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跨域性。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都有可能需要其他相关地方的检察机关协作支持。实践中,检察机关协作办案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协作方式还比较传统,协作效果不够明显,检察一体化优势尚未充分转化为办案效能。关于这方面工作,公安机关实践较为充分,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在公安部《电子数据规则》中明确规定。《规定》参照公安部相关要求,设立“跨区域协作办案”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关于办案机制问题。面对网络犯罪跨域化态势,检察机关要改变传统的办案方式,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规定》指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相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协作,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
关于人员调配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规定》提出,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参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检察人员既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也包括检察技术人员。特别是当前网络犯罪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均衡,检察技术人员相对集中在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检察院,遇到专业性技术问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区域内统筹配置,以更好适应办案需要。
关于案情互通问题。考虑到关联网络犯罪案件,事实证据相互交织,加强案情互通,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为此,《规定》提出,办理关联网络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相互申请查阅卷宗材料、法律文书,了解案件情况。被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关于证据调取问题。《规定》分别对自行调取和代为调取提出了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网络犯罪案件需要跨区域取证频率较高、数量较多、范围较广,加之办案期限以及疫情等其他不确定因素的限制影响,传统的自行赴异地调取今后将难以适应办案要求。为此,《规定》提出,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将法律文书及证明文件传输至证据所在地检察院,请其代为取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及时反馈。同时,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当注明具体的取证对象、方式、内容和期限等,以确保取证的规范性和针对性。此外,《规定》对远程询问提出了相关要求,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可以充分借鉴、广泛运用。
当前,网络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网络犯罪治理任务依然繁重。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治网,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一道,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于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