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8.4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末5天内向甲方报送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8.5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以书面通知甲方。
8.6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8.7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8.8 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
8.9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 5 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8.10 在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与合同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等不符时,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因此引起的经济责任。
8.11 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搭设临建,堆放材料、设备。
8.12 乙方必须对其供应的设备承担质量保证。
8.13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与总承包单位协调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施工期间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但无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施工配合费或总承包服务费。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9.2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以书面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 3 天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若乙方自行隐蔽,甲方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9.3 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 3 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 3 天内验收完毕。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图纸资料(包括单位工程的所有文件和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适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建或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提出复检的,乙方应予配合,如复检合格,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复检不合格,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无偿返修,工期不得顺延。工程(含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擅自使用,视为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需保证竣工验收后15天内办理完煤气公司户内点火所有手续,具备立即点火条件,并由煤气公司点火。
9.4 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结算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各4份。需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所需份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0.1.1 不按期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水、电资源;
10.1.2 因图纸变更未及时送达乙方;
10.1.3 不按期支付工程款超过20天(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延期付款的情况除外);
10.1.4 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10.1.5 逾期组织验收;
10.2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
10.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