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内。选择的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和政府的备案证和许可证制度,且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备用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国家和政府明确需进交易的材料还必须办理交易。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附表《建设工程材料验证、交易种类(范围)》)
附表:建设工程材料验证、交易种类(范围)
序号 产 品 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 许可证复印件 进场交易
1 商品混凝土 ★ ◆
2 混凝土砌块
(含混凝土多孔砖) ★ ◆
3 水泥 ★ ◆
4 管道(排水管、雨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等) ★
5 防水涂料 ★
6 商品粉煤灰 ★ ◆
7 砂石料 ★ ◆
8 烧结砖 ★ ◆
9 内外墙涂料 ★
10 门窗 ★ ◆
11 防水卷材 ★
1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 ★
13 粒化高炉矿渣粉 ★
14 商品砂浆 ★
15 混凝土外加剂 ★
16 混凝土泵送剂 ★
17 预制混凝土构件 ☆
18 墙面板 ☆
19 夹层玻璃 ☆
20 钢化玻璃 ☆
21 建筑饰面石材 ★
22 复合地板 ★
23 人造板(饰面人造板) ★
24 胶粘剂 ☆
25 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 ☆
26 铝合金建筑型材 ☆
27 建筑幕墙 ★
28 沥青混凝土 ★
29 三渣混合料 ★
★ 表示已发证产品 ☆ 表示已列入计划目前尚未发证产品 ◆ 表示应进场进行交易的产品
查询已办理《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网站。
11.2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
乙方在正式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
11.3 一旦材料、设备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
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11.4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
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防伪标志、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等有关准用文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11.5 甲方有权于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出厂前进行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出厂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甲方、业主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甲方、业主和监理可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未通过甲方、业主、监理单位的验收,以后发现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6 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有理由怀疑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