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2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