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卖方技术人员启程来华前两个月,卖方应将其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专业.资格.职业.工作地点和掌握何种外语等个人情况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协助和确认。在其技术人员启程前七天,卖方应将其姓名.准确的启程日期.航班号.准确的抵达日期.行李件数及重量等通知买方。
3.卖方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现场代表负责解决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技术问题。
4.卖方技术人员抵达工作现场后,双方现场代表应协商确定总的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对工作计划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卖方技术人员应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5.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及维修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讲解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示范操作并解答买方提出的技术问题。
6.卖方技术人员每周应工作四十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卖方技术人员的作息时间应遵照工作现场的规定。所有的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假日应作为卖方技术人员的无薪假日。
如需加班,双方现场代表应在事前协商同意。卖方技术人员在八小时正常工作日以外的额外工作时间和在周六.周日以及法定假日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但是在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考核期间,卖方技术人员超过每周四十小时的倒班不应被视为加班。
加班后应尽快安排倒休,否则每加班一小时应在考勤卡上记录为一点五小时。如果加班时间超过六小时,可以倒休一天。
7.卖方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应每天记载在考勤卡上,考勤卡应一式两份并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考勤卡应作为计算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加班费的依据。买方应按照下面的费率向卖方技术人员支付技术服务费:
现场代表每人每天____[合同货币]
总工程师每人每天____[合同货币]
工程师每人每天____[合同货币]
技术员每人每天____[合同货币]
8.如果卖方技术人员缺勤,买方将不支付其缺勤期间的技术服务费。如果因卖方的原因导致其技术人员发生额外的工作时间,买方将不签署记录额外工作时间的考勤卡。
9.技术服务费应按照由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考勤表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卖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服务的价格不应超过合同第3.2.4规定的价格,如果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规定或预计的服务,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服务增加,买方将按照本附件第7条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数额向卖方支付。
10.工作进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发生的问题或事故以及解决方法应每天以中.英文记载在工作日志上并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工作日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买方应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办理出入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所需的手续,所有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2.买方应协助卖方的技术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适当数量的个人或公用生活用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所需的工具和仪器的进出口手续,有关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将上述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空运提单号.价值及进出口日期事先通知买方。
13.买方应在工作现场向卖方人员提供膳食.带家具和卫生设施的住房.办公室.劳保用品.必要的工作用具.交通工具以及工作现场的翻译人员。所有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4.其他
14.1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4.2在不影响工作现场的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在卖方技术人员于工作现场交接工作期间,买方只支付一个人的技术服务费。
14.3卖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居留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工作现场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