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根据合同第5.2.1款,转让方在被转让方指定的港口(或机场)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装上被转让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转让方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转交给被转让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损失风险、所有权立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2.5 每次装运前,转让方应用电传或传真或电报尽快将下列内容通知被转让方:
1.合同编号:_______
2.目的地:________
3.货物准备就绪日期:___
4.总体积:________
5.总毛重:________
6.总件数:________
7.装运港(或机场):___
8.每件重量超过_____公吨尺寸超过______立方米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总的毛重、体积、名称。 同时,转让方用航空信、传真、快件、电传将下列票据交给被转让方,各一式六份。
1.每大件重量超过____公吨或尺寸超___立方米后的装运草图。
2.危险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说明,包括名称、特性、特别保护措施和处置办法。
3.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说明。
转让方还应将以上所列单据副本提交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5.2.6 转让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完全装上承运工具前四十八小时内,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尺寸、毛重、发票以及预计到达日期,以电传或电报通知被转让方。发运前,被转让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如因转让方未及时通知,致使货物未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如系危险品(例如易爆材料),转让方应将其性质及搬运方法电告被转让方和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6.1 所有待运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都必须包装坚固,适合所选的长途运输方式及式次搬运装卸。为了确保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需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中不同货物的性能和要求,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潮、防锈、防震、防腐蚀。被转让方与转让方承认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由精密电子组成,因此,将尽力保证这些货物有防雨、防热、防湿、防震保护。
如被转让方要求提供长途海运用包装及无防护内陆运输和存放用包装,转让方应提供包装,费用另加。转让方对包装不当负有责任,并对因包装不慎或不当导致的锈损负有责任。
6.2 转让方应在每包散装附件上标上合同号、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主机名、附件名、安装图上附件的位置号及附件号。备件、工具和易损件部件在上述标识基础上,应再标上“备用件”、“工具”和“易损件”字样。
6.3 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包装箱相邻的四个面上,转让方应用印刷标签,以醒目的印刷体英文字标出下列内容:
1.合同编号:________
2.唛头:__________
如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则唛头为:______:
3.目的地:______
4.收货人代号:_______
5.装箱单号:________
6.毛重/净重(公斤):______
7.箱号/件号:__________
8.尺寸(长×宽×高;英寸/厘米):________
9.合同设备名称和项号:_______
如果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重量大于等于2公吨,其重心位置和起重位置应以英文标出,并采用国际贸易中通用的适当运输标志和图案标在包装箱两侧,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特点及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应在其包装箱上醒目地用英文及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的适当符合和示意图,标上“小心轻放”、“箭头朝上”、“保持干燥”等字样。